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0-020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5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 1 号公司展示中心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32,833,3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4.276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 989,113,721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8,074,861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 人,董事薛群基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股东大
会;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4 人;
3、董事会秘书项超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王晓君女士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681 99.9715 0 0.0000 94,700 0.0285
2、 议案名称: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781 99.9715 0 0.0000 94,600 0.0285
3、 议案名称: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781 99.9715 0 0.0000 94,600 0.0285
4、 议案名称: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781 99.9715 0 0.0000 94,600 0.0285
5、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826,281 99.9978 7,100 0.0022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681 99.9715 100 0.0000 94,600 0.0285
7、 议案名称: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781 99.9715 0 0.0000 94,600 0.0285
8、 议案名称: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32,738,681 99.9715 100 0.0000 94,600 0.0285
9、 议案名称:关于 2020 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24,300,607 97.4363 8,438,174 2.5352 94,600 0.0285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晓燕、潘银丝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