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7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之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解锁条件,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未解锁/已解锁股票或返还所得收益,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