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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5 沪市 ST通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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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3-06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被上诉人(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660.51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2023 年 2 月 22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投”)就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

  成都工投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

  2、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2023 年 2 月 22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蓉台”)就与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

  成都蓉台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
 (一)案件当事人

  1、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一审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收购成都工投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2,500 万元)。

  (3)请求依法改判公司向成都工投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 2,500 万元×(1+10%×N)【N 为成都工投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

  (4)请求依法改判公司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成都工投支付违约金。

  (5)请求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2、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一审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收购成都蓉台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500 万元)。


  (3)请求依法改判公司向成都蓉台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 500 万元×(1+10%×N)【N 为成都蓉台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

  (4)请求依法改判公司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成都蓉台支付违约金。

  (5)请求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4 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 民终 13472 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二审暂未开庭,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包括聘请律师在内的措施积极应对,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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