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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3- 04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
660.51 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

  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
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2,50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 2,500 万元×(1+10%×N)【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述收购款项共计 3,286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本项违约金共计 82.87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台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50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 500 万元×(1+10%×N)计算【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共计 657.26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本项
违约金为 3.2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962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10,2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15,244 元,由原告工
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编号(2023)苏 0105 民初 1016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8,03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3,036 元,由原告蓉台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5,000 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2.35 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 399.37 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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