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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 临 2023-028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案件为公司已公告的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在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件(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告编码:临 2021-077)及同日披露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中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起诉公司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尹兵

  被告: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工贸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嘉德公司”)、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大酒店”)、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

  1.判令吉祥嘉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0 万元(下文如未注明,币种均
指人民币)及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按照年利率 20%计算,利息为 135.56 万元;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按照年利率 20%计算,利息为 260 万元;
以 6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利
率 24%计算,利息为 2388 万元,扣去吉祥嘉德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已偿还
的 499 万元利息,上述期间(2018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的利息合
计为 2284.56 万元;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计算到实际给付
之日,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

  2.判令尹兵、吉祥大酒店、公司就吉祥嘉德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尹兵、吉祥大酒店、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大东工贸公司关于要求吉祥嘉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尹兵、吉祥大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葡萄酒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大东工
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及利息(2018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2284.555556 万元;2020 年 8 月 20 日之日起的利息,
应以人民币 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上述第二项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责任部分向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4、尹兵、吉祥大酒店于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 万元;

  5、驳回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85258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公告费人民币
300 元,合计人民币 490558 元,由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尹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5,000 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2.35 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成都工投、成都蓉台、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 3,368.875 万元、660.51 万元、399.37 万元,该案均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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