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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0

ST通葡: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 临 2023-021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徐曼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徐曼关于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案件为公司已公告的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在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件(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告编码:临 2021-077)及同日披露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方起诉公司案件之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徐曼

  被告:赵英凯

  被告:尹兵

  被告: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徐曼与被告赵英凯、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大酒店”)、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赵英凯向徐曼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下文如未注明,币种均指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尹兵、吉祥大酒店、公司就赵英凯的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向徐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尹兵、吉祥大酒店、公司向徐曼支付律师费 45 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徐曼关于要求赵英凯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尹兵、吉祥大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要求尹兵、吉祥大酒店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赵英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曼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赵英凯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上述第二项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
承担的责任向赵英凯追偿;

  4、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曼支付律师费 45 万元。

  5、驳回徐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00 元,合计 147100
元,由赵英凯、尹兵、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徐曼、赵英凯、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尹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 8,500 万元,其中 2,000 万元一审已判决,详情见本公告,其他 6,500 万元已开庭,尚未判决。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5,000 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 2.35 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成都工投、成都蓉台、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 3,368.875 万元、660.51 万元、399.37 万元,该案均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徐曼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徐曼关于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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