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
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 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有 总数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 于拟选人数。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按本章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按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着有利于公司整体和长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着有利于公司整体和长
远发展的原则,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可以决 远发展的原则,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发生的交
定以下事项: 易(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额 20%的投资、资产抵押、收购、出售资产等;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二)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的关联交易(担保事项除外);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三)单笔担保涉及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连续十二个月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累计担保总额(含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0%或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总额的 30%,公司不得为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持股 50%以下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决策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有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决 100 万元;
策权限、决策程序和披露标准严格按《上市规则》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规定执行。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公司决策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决
策权限、决策程序和披露标准严格按《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或电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通知发出与会议召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1 天。
开至少间隔一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确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
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以随时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预 其他书面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付邮资函件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作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自发 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出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
会议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预付邮资函件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工作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