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3-030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朱滨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0,000 20,000 2023年5月24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 2020 年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原激励对象朱滨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至今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朱滨先生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原激励对象朱滨先生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648,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4961841),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2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5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668,000 -20,000 4,648,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0,577,750 0 450,577,750
总股本 455,245,750 -20,000 455,225,75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回购登记、减资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