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0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权;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关情况。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八)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做 (八)删除此项;
出决议;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六)删除此项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增加第(六)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删除此项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