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17-047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0人调整为29人。
●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793万调整为1,66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1,435万股调整为1,33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8万股调整为
332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96%。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吉林
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吉林华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吕永志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另有耿智蔷、韦长伟、荣敏、倪立斌4人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30名调整为29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
1,793万调整为1,66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35万股调整为
1,33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8万股调整为332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
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96%。。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夏增文 董事长 100 6.01% 0.14%
2 聂嘉宏 董事、首席执行官、 100 6.01% 0.14%
董事会秘书
3 赵东军 董事 70 4.21% 0.09%
4 王晓林 财务总监 70 4.21% 0.09%
5 于胜东 总裁 70 4.21% 0.09%
核心员工(24人) 921 55.39% 1.25%
预留 332 19.96% 0.45%
合计 1,663 100% 2.25%
注: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华微电子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己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确认、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