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20-015 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
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农开发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 04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预计负债转回的事项
公告披露,本期转回预计负债 4268 万元,主要同诉讼案件达成和解事项相关。请公司:
(1)结合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时间节点,说明前期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以及合理 性;(2)说明债务和解事项的筹划安排以及与诉讼相关方的沟通情况,是否有和解安排的 提前预期,并解释前期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3)说明是否存在前期超 额计提预计负债,用以本期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形。
公司回复:
1、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关键时点
新农开发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现已更名为“乌鲁木齐市银行”,以下简称“乌鲁木 齐银行”)本次纠纷案件历时十三余年,其中案件诉讼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2009 年 1 月,乌鲁木齐银行因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
不能如期偿还 2006 年其向乌鲁木齐银行 5,000 万元贷款,将新农开发以担保人作为被告起
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后乌鲁木齐银行与借款人金牛投资调解结案;
2011 年 6 月,乌鲁木齐银行再次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农开发;
2013 年 4 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开发承担保证责任。新农开发不服上诉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 年 5 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驳回乌鲁木齐银行的起诉,乌鲁木齐银行
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3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乌鲁木齐银
行仍不服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民再审 4 号《民事裁定书》,撤
销新疆高院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 年 7 月 12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农开发承担担保责任,向乌鲁木齐
银行支付本金 32,709,329.04 元;截至 2008 年 12 月 21 日的债务利息 8,898,873 元,及自
2008 年 12 月 22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银行同期利息;
2018 年 7 月 30 日,新农开发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4 月 1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2019 年 6 月 27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民终 480 号二审《民
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 01 民初 61 号《民事判决书》;
2019 年 10 月 14 日,新农开发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再审申请材料;
2019 年 1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就新农开发递交的关于本案再审申请
下达(2019)最高法民申 5923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新农开发再审申请。
2、诉讼案件历史披露情况
新农开发与乌鲁木齐银行本次纠纷案自案件初始,历次定期报告都有叙述披露。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要求,有案件进展的临时披露如下:
新农开发于 2009 年 03 月 07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09-006)、2009 年 05 月 16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
2009-013)、2011 年 06 月 04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
2011-017)、2013 年 04 月 09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18)、
2013 年 12 月 19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69)、2014
年 5 月 20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21 号)、2014
年 5 月 31 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14-025 号)、2015 年 3 月 19
日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5-018 号)、2017 年 3 月 14
日发布《收到有关诉讼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7-018 号)、2018 年 7 月 19 日发布《收
到有关诉讼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8-055 号)、2019 年 7 月 20 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2020 年 1 月 2 日发布《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1),具体详见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3、相关问题的答复
(1)结合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时间节点,说明前期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以及合理性;
答复:
新农开发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预计负债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版》第十四章第二节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但小于或等于 95%。对于新农开发的诉讼案例,因案件的进展不同,如新农开发认为该案件未来很可能胜诉,则导致新农开发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小于 50%,新农开发不确认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的计量:预计负债的计量最重要的是对于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版》第十四章第二节规定,需要判断所需支出是否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如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则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者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则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二是,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新农开发涉及的诉讼案件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情况下的“涉及单个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即如新农开发败诉,应当按照败诉预计最大可能赔偿的金额计量预计负债,不应当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情况。通俗的说,或者全额计提,或者不计提,不存在按比例计提的情况。
①2018 年以前新农开发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该案件自 2009 年至 2017 年诉讼或判决结果如下:
时间 法院名称 判决书或裁定书 结果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
概率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 新农开发败诉,承担连带责任担 2013 年 4 月新农开发
2013/4/1 区乌鲁木齐市中 9 号《民事判决书》 保 败诉,但 2013 年 12 月
级人民法院 案件有了新的进展,预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3)新民二终字第 90 撤销(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 9 计将很可能胜诉,预计
2013/12/19 区高级人民法院 号《民事裁定书》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中院重 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
审 性小于 50%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 新农开发胜诉,因案件涉及金牛
2014/5/19 区乌鲁木齐市中 法人冯立社经济犯罪嫌疑,驳回 2014 年、2015 年新农
级人民法院 81 号《民事裁定书》 乌商行的起诉 开发胜诉,预计经济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4)新民二终字第 新农开发胜诉,驳回乌商行上 益流出的可能性小于
2015/3/9 区高级人民法院 170 号《民事裁定书》 诉,维持原裁定 50%
2017 年最高院撤诉,未
撤销(2014)新民二终字第 170 有明确的诉讼结果,但
201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7)最高法民再 4 号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乌中民 根据历史诉讼判断,未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二初字第 81 号民事裁定书,指 来很可能胜诉,预计经
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
小于 50%
如上表所述,2009 年至 2012 年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系乌鲁木齐银行与借款人金牛投
资调解,未有明确的诉讼结果,未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2013 年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
因系虽然 2013 年 4 月新农开发败诉,但 2013 年 12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
了败诉的《民事判决书》,案件有了新的进展,预计将很可能胜诉,预计经济利益流出的可
能性小于 50%,未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2014 年、2015 年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系 2014
年 5 月、2015 年 4 月新农开发胜诉,预计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小于 50%未满足预计负债
的确认条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