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5-031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购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号)、于2015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购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号)、于2015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购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暨关联交易定价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号),现就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2015年5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了收购事项。相关款项已经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支付给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化纤”)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已经于2015年5月19日完成。
根据《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第五条/1/(2)的约定:“经新疆新新华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以2015年3月10日为基准日,该等资产评估价值为50281.96万元。经双方商定,以该资产评估值中36256.65万元作为新鑫公司出资,剩余部分14025.31万元作为鑫龙化纤对新鑫公司的负债进行核算,待鑫龙化纤收回新鑫本次投入的债权时予以偿付”。2015年4月21日,鑫龙化纤收到该等债权的债务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破产管理人支付的7700万元偿付款后,已转给新鑫公司,鑫龙化纤欠付新鑫公司债务及对新疆海龙破产人债权同时下降至6325.31万元。根据新疆海龙破产管理人的流程安排,该部分剩余债务6325.31万元2015年6月底前可以清偿到位。
新疆海龙是设立在阿拉尔经济开发区的化纤生产企业,设备设计年产能为8万吨粘胶短纤。新疆海龙由恒天海龙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55%,公司原参股45%。2012年5月,公司持有的45%新疆海龙股权转让给第一师第十六团。
新疆海龙受当时母公司山东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拖累,自2011年10月陷入停产。2013年12月经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4年2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工作进展,2015年2月起,新疆海龙全部资产进入拍卖程序。该等资产账面价值为8.66亿元,经中联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新评报字【2014】第02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该等资产评估价值为3.08亿元。2015年3月3日,新鑫公司通过拍卖以1.8亿元收购了该部分资产。
2015年3月,新鑫公司以该部分化纤生产资产与对新疆海龙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的质押、担保追偿权作为出资向鑫龙化纤进行增资。以2015年3月10日为基准日,新鑫公司用于出资的资产账面价值为48101万元,根据新疆新新华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新华夏评报字[2015]第008号)《评估报告》,该等资产评估价值为50281.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075.51万元、固定资产30348.02万元与无形资产4559.62万元。上述资产评估增值2180.96万元,增值率为4.53%。该资产评估值中36256.65万元作为出资,超出的部分作为鑫龙化纤对新鑫公司负债进行核算,共14025.31万元,待鑫龙化纤收回相关债权时予以偿付。根据法院2015年4月9日的[(2013)兵一民破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生效的《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为别除权债权人鑫龙化纤公司可通过别除权受偿12901.73万元,通过普通破产债权可受偿1123.58万元,合计可受偿共14025.31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