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112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
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 民终 11254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春芳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王春芳、当代旅游、施亮、
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等七名被告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受理
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 054 的《涉及诉讼公告》)。后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
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公司陆
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连伟彬、施亮、陆邦一、杨宇新的起诉,并经江宁法院准许。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芳、当代旅游返还原告 1.全部旧印章(旧公章、旧合同专用章、旧财务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旧董事会会章;2.旧营业执照;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单附后)全部银行 U 盾;2018 年度、2019 年度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海南颐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国旅联合颐锦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之外)全部会计凭证;4.2018 年度、2019 年度全部业务合同;5.公司资产资料、人事资料等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文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15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48《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 年 5 月 20 日,被告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0)
苏 0115 民初 316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57《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1 民终 12861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宁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2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15 民初 6688 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当代旅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旧印章、旧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财务税务资料、档案文件等公司资产及经营所需资料;二、被告当代旅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及其子公司的旧印章、旧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财务税务资料、档案文件等物品及经营所需资料;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1,960 元、
公告费 560 元,合计 142,520 元,由原告负担 142,360 元,被告当代
旅游负担 16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公
告编号为 2023-临 048《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2)苏 0115 民初 6688 号民事
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临 051 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南京中院于 2023 年 8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当代旅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1254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