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76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1,829,618.29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送达的《上诉状》。根据红谷滩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卢郁炜
原审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线”)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毅炜投资、卢郁炜、北京新线就合同
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受理该案。原审提出如下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人民币 10,639,300 元及违约金
(以 10,639,3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 1,120,318.29 元,并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一
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70,000 元;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
述第 1 项、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一所持第三人 13.2525%的股权)折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临 030 的《涉及诉
讼的公告》)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红谷滩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8676 号],判决如下:限被告毅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润补偿款 10,639,300 元及违约金(以
10,639,3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
计算)。二、限被告毅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7 万元。三、被告卢郁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毅炜投资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毅炜投资所持第三人 13.2525%的股权)折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毅炜投资、卢郁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86,05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1,055 元,由被告毅炜投资、卢郁炜负担。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临 072 的《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
毅炜投资不服红谷滩法院作出的(2023)赣 0113 民初 8676 号民事判决,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