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21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5,675,500.00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15 民初 1389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罗寒生(全资持有厦门新富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该公司为“厦门新富和”)
被告二:赵利伟(厦门新富和监事)
被告三:卢琼霞(厦门新富和原股东)
被告四:廖添寿(厦门新富和原股东)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诉被告罗寒生、赵利伟、卢琼霞、廖添寿合同纠纷一案,南昌
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立案。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红谷滩法院发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案号为(2022)赣 0113 民初 296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11 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后根据红谷
滩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 0113 民初 2964 号,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 1,300 万元以及违约
金 267.55 万元(以意向金 1,3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现暂算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宁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15 民初 13890 号],江
宁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寒生、赵利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旅
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00 万元及违约金(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按年利
率 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 35,000 元;
二、驳回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853 元、公告费 560 元,合计 116,413 元,由被告罗寒生、
赵利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15 民初 13890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