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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8 沪市 国旅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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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1

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14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2,052,727.41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

  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国联”)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7,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2017 年原被告双方再次达成合意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2017 年 11 月 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
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5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2018 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然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22 年 9 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2-临 053 的《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500,000 元、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 元、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50,000 元、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共计 25,95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2,359,726.03 元
(以 16,500,000 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9 月 21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 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34,520.55 元(以 1,000,000 元为本金,
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9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9,801.37 元(以 450,000 元为本金,自实
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11 月 9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402,410.96 元(以 8,000,000 元为本金,
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8 年 5 月 30 日,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 2,806,458.91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8,389.04 元(以
16,500,000 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4 日,按年利率 0.05%计算
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87,616.44 元(以 1,000,000 元为本金,
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444,427.4 元(以 450,000 元为本金,自
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35,835.62 元(以 8,000,000 元为本金,
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1 日,按年利率 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利息暂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共计 3,296,268.5
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朝
阳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1》项下的借款本
金 1,650 万元、期内利息 2,359,726.03 元、逾期利息(以 1,6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0.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2》项下的借款本
金 100 万元、期内利息 34,520.55 元、逾期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3》项下的借款本
金 45 万元、期内利息 9,801.37 元、逾期利息(以 4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四、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4》项下的借款本
金 800 万元、期内利息 402,410.96 元、逾期利息(以 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8%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3,000 元;

  六、驳回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2,06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均由被告中奥国
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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