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6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1,927,764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
第三人: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冷链”),公司于2021 年 4 月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中农冷链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诉请。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作为原告,就中农冷链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对被
告厦门当代、第三人中农冷链提起诉讼。公司向法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1,910,764 元(资金占用费
以 500 万元、1,500 万元为基数,分别对应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2018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前(含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25%)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
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暂计 15,000 元、交通费暂计 2,000 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相关维权费用(该项诉请费用,最终以原告因本案诉讼导致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担。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受理该案。(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
公告编号为 2020-临 063 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2)相关债权转让情况
2021 年 3 月 29 日,经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西省旅
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公司收到了江旅集团支付的 2,000 万元的债权转让款,并向债务人厦门当代寄送
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
临 026 的《国旅联合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此后,公司向密云法院申请追加江旅集团为本案第三人,但因密云法院未予准许,故江旅集团未参与本案诉讼,公司仍为本诉讼的原告。
(3)法院前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5 月 6 日,密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受
理了国旅联合与王春芳、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亮、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该
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暂未二审判决,最新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57 的《国旅联合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因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60 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中止公告》)
2021 年 12 月 6 日,密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之一],相关裁定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受理了厦门当代与江旅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1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0)苏 01 民初 1969
号民事判决。后厦门当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暂
未二审判决,最新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79《国旅联合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终审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
案中止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04 的《国
旅联合涉及诉讼中止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密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相关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当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国旅联合股权转让款二千万元;
二、厦门当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国旅联合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厦门当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旅联合律师费一万五千元;
四、驳回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八百八十五元(国旅联合已预交),由国旅联合负担十元(已交纳),由厦门当代负担十四万一千八百七十五(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国旅联合已预交),由厦门当代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国旅联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本诉讼涉及的相关债权已转让给江旅集团,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18 民初 8190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