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5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董事
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国 经 贸 企 改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国 经 贸 企 改
〔1998〕83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1998〕83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200001104351。 3200001104351。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产业投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是:旅游产业投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及度假区管理咨询,投资咨 酒店管理及度假区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国内贸易,旅游电子商务,实物租 询,国内贸易,旅游电子商务,实物租赁,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 赁,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 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赛事组织服务,文化、 项目除外),体育赛事组织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不含演出)。 (不含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股票的公司债券;(五)公司为维护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人的利益;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 第四十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 ……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六)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第七十八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