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5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32,052,727.41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京 0105 民初 4019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
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国联”)
2017 年 9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7,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以
下孰早之日:(1)2018 年 9 月 3 日;或(2)经原告提前 10 日通知,要求被告
予以偿还借款之日。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壹仟柒佰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0.05%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后,被告向原告发出《指示付款函》,指
示原告直接将 16,500,000 元支付至北京鲲鹏诚和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向北京鲲鹏诚和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账 16,500,000 元。
2017 年原被告双方再次达成合意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以下孰早
之日:(1)2017 年 12 月 31 日;或(2)经原告提前 10 日通知,要求被告予以
偿还借款之日。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 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
担。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向被告提供借款 1,0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借款人民币 450,000 元,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以下孰早之日:
(1)2017 年 12 月 31 日;或(2)经原告提前 10 日通知,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借
款之日。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 4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
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向被告提供借款 450,000 元。
2018 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 3 个月。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 8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向被告提
供借款 8,000,000 元。尔后,原被告就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展期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借款合同》第二条变更为:借款
期限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
然而被告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500,000 元、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 元、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50,000 元、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共计 25,95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2,359,726.03 元
(以 16,500,000 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9 月 21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 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34,520.55 元(以 1,000,000 元为本金,
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9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9,801.37 元(以 450,000 元为本金,自实
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7 年 11 月 9 日,按年利率 15%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402,410.96 元(以 8,000,000 元为本金,
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8 年 5 月 30 日,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 2,806,458.91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8,389.04 元(以
16,500,000 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4 日,按年利率 0.05%计算
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87,616.44 元(以 1,000,000 元为本金,
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444,427.4 元(以 450,000 元为本金,自
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35,835.62 元(以8,000,000元为本金,
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1 日,按年利率 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利息暂算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共计 3,296,268.5
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