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4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167,056.44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
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515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博讯彩”)
(二)诉讼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1,680,000 元,按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
息。原告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提供借款 97 万元,2018 年 6 月 15 日提供借
款 40 万元,2018 年 8 月 9 日提供借款 15 万元,2018 年 9 月 14 日提供借款 16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逾期还款以
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息。
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提供借款,约定借款
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
年利率 8%计息。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81 的《国
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80,000 元,以
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101,947.4 元(以
1,680,000 元为本金,分四批借出。以每笔借款实际提供之日为起算时间,按年利
率 6%计算利息,分别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利息 6,213.7 元(以 100,000 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19
日,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69,536.44 元(以
1,680,000 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19 年 7 月 1 日,按年利率 8%计算利
息,现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 日)。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358.9
元(以 100,000 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 2020 年 5 月 1 日,按年利率 8%计
算利息,现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 日)。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5158 号],朝阳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合计 178 万元;
二、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合计 107,868.5 元;
三、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
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 168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还本
金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 8%计算);
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36.46 元,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5158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