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2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0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原审被告:王春芳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王春芳、当代旅游、施亮、
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等七名被告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受理
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 05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后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于 2021 年 4 月3 日立案受理后,公司陆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连伟彬、施亮、陆邦一、杨宇新的起诉,并经江宁法院准许。
2021 年 5 月 14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15 民初 3160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芳、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1.全部旧印章(旧公章、旧合同专用章、旧财务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旧董事会会章;2.旧营业执照;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单附后)全部银行 U 盾;2018 年度、2019 年度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海南颐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国旅联合颐锦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之外)全部会计凭证;4.2018 年度、2019 年度全部业务合同;5.公司资产资料、人事资料等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文件。二、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48《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 年 5 月 20 日,被告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0)
苏011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
驳回被上述人原审针对上述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述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57《国旅联合关于诉讼进展
的公告》)
南京中院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二、判决情况
因一审法院未向当代旅游、王春芳送达国旅联合落款 2021 年 3
月 24 日的起诉状副本,并依此进行判决,2022 年 5 月 5 日,南京中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 0015 民初3160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