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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8 沪市 国旅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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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2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43,289,160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在 2019 年度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于 2022 年 4 月2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鲁民终 29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2021 年 7 月,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提起
诉讼。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同安路 886 号 B 栋 3 层 302-311 共 892.56 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
有,并责令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请求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
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 2014 年 11 月 27 日国旅联合
与青岛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
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二每日。从 2015 年 5 月 19 日起
算至本期履行完毕,截止2021年6月30日违约金暂计19,341,596.69元);3、如原告不能取得同安路房产,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43,289,160 元债务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同上);4、请求被告人一公司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对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
告承担。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青岛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62 的《国
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1 年 11 月 12 日,国旅联合收到青岛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20 号],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交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
路 886 号 B 栋3 层 302-311 号的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
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违约金,以 43,289,16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1 月 1 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三)原告国旅联合有权就被告人一公司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1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43,289,160 元)范围内,
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
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
编号为 2021-临 08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26 日,被告不服青岛中院作出的(2021)鲁 02 民
初 1520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91《国旅联合关于诉
讼进展的公告》)。

  山东高院于2022年3月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75,011 元,由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在 2019 年度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民终292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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