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 00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32,931,506.85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园”)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就景州乐园项目用地协作与发展签订合作意
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将合作意向金人民
币 2,500 万元支付给被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符合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按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 2,5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 10%计算。自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2,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告拒不予以返还,于是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
诉讼。
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86 的《国旅联
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7,931,506.85元(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现暂算至2021年7月21日);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朝阳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意向金 2,500 万元;
二、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国
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3,228.77 元,由被告景州乐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