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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8 沪市 国旅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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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ST 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4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55,227,962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加快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2021 年 4 月 29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
合”或“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关于粉丝科技业绩补偿诉讼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南昌中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吕军、北京汉博赢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向南昌中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临 04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2、南昌中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 年 3 月 4 日,国旅
联合收到南昌中院 2021 年 3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赣 01 民初 727 号],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3,444,525 元,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37.02%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交付相应股权,相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二)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3,288,441元,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 3.64%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交付相应股权,相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由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2;

  (三)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5,429,540 元,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 6.01%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付相应股权,相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由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四)被告汪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911,799 元,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 4.33%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起十内向被告汪迎交付相应股权,相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由被告汪迎、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五)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汪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中的款项支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吕军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款项支付义务,就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317,940 元,由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768 元,由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迎、吕军负担 272,17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迎、吕军负担。

  3、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吕军因不服南昌中院作出的(2020)赣 01 民初 727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28《国旅联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目前的进展

  2021 年 4 月 29 日,南昌中院向公司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证明书》,内容如下:“本院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作出的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博赢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军、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纠纷
一案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生效。”

  同日南昌中院向公司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吕军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江西省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南昌中院 2021 年 3 月 3 日作出
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0)赣 01 民初 727 号])已生效,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已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后续将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将加快推进有关判决的执行,保护公司合法利益。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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