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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6 沪市 XD恒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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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6:恒丰纸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31

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8-001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集团”)于2017年

12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9.71万股,增持

金额为人民币899.1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37%。并计划自本次增持之日

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

170万股,不高于300万股(包含首次已增持的公司股份)。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1月30日收盘,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32,51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62%,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的下限,恒丰集团将按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截至 2018年 1月 30日,恒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6,245,21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32.2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恒丰集团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决定在未来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

    3、增持股份的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 股。

    4、增持股份的数量: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170万股,不高于300万股(包

含首次已增持的公司股份)。

    5、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区间为不超过10元/股。

    6、计划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17年12

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

    增持期间,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计划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2018年1月3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恒丰集团通知,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具体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20日,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109.71万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899.1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37%。

    2018年1月22日,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5.50万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45.82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02%。

    2018年1月29日,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23.50万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196.29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08%。

    2018年1月30日,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44.54万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372.84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15%。

    截至2018年1月30日收盘,恒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1,832,51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2%,本次增持后,恒丰集

团持有公司股份96,245,2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2.22%。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恒丰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恒丰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