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月5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
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序。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结束当日下午 3:00。
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