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4 证券简称:敦煌种业 编号:临 2023-042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评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
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 6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 6
人);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包括 1/3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包括 1/3
以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 以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外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 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监事会、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普通股总 由上届监事会、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普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提名时应提供候选 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提名时应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以上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在累 利。
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
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
人。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
责:
1、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
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7、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薪酬与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