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敦煌种业编号:临 2023-00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终结
● 涉案金额:28,131,029.1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
种业”)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关于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2022)新民终 8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徐咏勋
(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
(5)赵林青
(6)王涛
2、诉讼概述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41,584,721.2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29);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之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部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2);公司于 2021 年 11月 9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陆港公司就本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部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9)。
3、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陆港公司因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3 年 1 月 28 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货款 20,712,801.10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律师代理费 109万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前一次诉
讼的诉讼费损失 124,861.80 元”,“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前一次诉讼产生的保全申请费 5,000 元,保函担保费 41,587.72 万元”。
(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即“徐咏勋、赵林青、王涛对上海公司应支付陆港公司上述第一、二、 三、四、五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徐咏勋、赵林青、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公司追偿”“, 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公司追偿”;“驳回陆港公司对敦煌种业的诉讼请求”。
(3)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港公司违约金 3,189,771.37 元”为“上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31,920 元”。
(4)敦煌种业、徐咏勋、赵林青、王涛对上海公司应向陆港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公司追偿;
(5)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公司应向陆港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公司追偿;
(6)驳回陆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82,455.1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82,455.15 元,
均由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正积极对本次诉讼案件提起再审申请,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