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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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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
纷案件。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涉案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的案件;

    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

    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

    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第十条 除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法律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成员单位一般法律纠纷案件自主处理,但须报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制定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

  (三)负责办理集团公司为涉案主体的法律纠纷案件;

  (四)组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对和处理方案论证活动;


  (五)指导、协助成员单位办理法律纠纷案件

  (六)指导、监督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七)组织选聘法律纠纷案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并授权签署法律服务专项协议;

  (八)对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办理结果开展调查及考评监督;

  (九)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报告、法律纠纷案件数据统计及分析;

    (十)开展其他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作为法律纠纷案件的涉案主体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及进展情况;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为涉案主体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排查本单位纠纷隐患,主动组织协调、调解、和解;

  (四)组织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对和处理方案论证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证据收集、整理和提供;

    (六)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的管理;

  (七)选聘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并签署法律服务专项协议;

  (八)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问题自查、整改及问责;

  (九)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报告、案件数据统计及分析;
    (十)开展其他与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与涉案处理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及各成员单位收集、整理、提供法律纠纷案件办理所需的证据材料、参与调查,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二)协助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及成员单位排查法律风险,协调业务客户化解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隐患,协助法律纠纷案件协调、调解、和解;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调查及考评监督;

  (四)协助配合成员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分级报告。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为原告(申请人)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准备提起诉讼前向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报告。成员单位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即刻向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为原告(申请人)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应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即刻向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备案。成员单位为被告(申请人)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应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即刻向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集团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人、第三方或集团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组织下处理。发生上诉案件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即刻向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提供案件情况说明以及案件有关的合同、财务凭证和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与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文书,须由各自法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其他人不得接收或代为签收。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报告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案件标的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办理措施等;

  (二)应对和处理方案;

  (三)案件电子档案,包括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外聘律师相关材料及委托合同、证据清单及关键证据、裁定书、判决书等。案件电子档案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分批分次清晰扫描上传。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二十条 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原则,加强对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外聘律师并由公司法务人员、业务人员协助办理;一般案件根据案件需要确定授权办理人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由集团公司确定。选聘律师应当综合考虑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选聘律师须签订律师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公司义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1-2名人员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负责报告案件情况、准备案件材料、收集整理证据、内
外部沟通和协调、参与庭审等。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案件的高质高效办理提供全过程指导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重大进展的,应当于 48 小
时内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集团公司业务职能部门、法务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确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责任明确以及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和解、调解的意见应履行本单位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取得裁判文书后,授权办理案件的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对裁判文书结果进行审查,判断结果是否符合预期效果,是否具备进一步采取措施的可能性,提出明确意见报告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提起上诉、再审或申请复议的法律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再审或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生效或调解结案后,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判文书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裁判文书要求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履行义务的,应当在避免损失扩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暂缓履行、分期履行或执行和解。

  第二十八条 原告撤回起诉、调解、和解终结争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没有异议的,法律纠纷案件可以结案。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原告起诉或申请的案件管
理流程:

    (一)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拟提起诉讼的,须
填写《起诉案件审批单》(见附件 1),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集团OA 办公系统报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并应及时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大小等综合因素,决定直接办理或者委托外聘律师办理案件。

  (二)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案件进展及结果报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整理案件相关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被告应诉案件管理流程: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将传票等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的,应于两日内出具意见,填写《应诉案件审批单》(见附件 2),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集团 OA 办公系统报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并应及时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大小等综合因素,决定直接办理或者委托外聘律师办理案件。

    (二)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案件进展及结果报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集团法务管理部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整理案件相关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一条 案件进展管理流程:

    (一)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拟订或手续办理均需经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审批,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提供资料等,对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由相关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各成员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案件进展信息,按季度通过集团 OA办公系统将《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见附件 3)报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
  (三)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集团公司案件进展信息,并根据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见附件 3)汇总,在
每季度前报告集团公司领导。

  (四)集团公司和各成员单位收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后,无论律师函的收文单位是集团公司还是所属成员单位,收函单位均应在收函后 1 个工作日内将律师函转递给所在单位法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法律纠纷案件所产生的法务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上
诉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证据及材料复制费、证据相片洗印费、材料装订费、外聘律师服务费、外聘专家服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为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支出的费用)由各涉案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办理法律纠纷发生的法务费用按要求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五章纠纷隐患排查及案件诉讼论证

  第三十四条 纠纷隐患,是指潜在发生争议和风险的可能性,但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尚有可能通过诉讼以外手段化解的争议或矛盾;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要求和日常业务中反映出的问题及风险防控要求等,主动排查本单位业务中的纠纷隐患,加强法律纠纷案件形成之前的风险防控及纠纷隐患化解力度。
  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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