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ST 敦种 编号:临 2021-006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涉案金额:28,131,029.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
种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7 月 7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7)、《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9),其中: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事
宜,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2021】新 01 明初 137 号)及民事起诉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概述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41,584,721.2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9)。
二、民事裁定书
(一)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年11月3 日作出(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准许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 249,723.61 元,减半收取计 124,861.80 元,由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 124,861.81 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 请 解 除 对 上 海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奉 贤 支 行 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户的保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
作出(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户的冻结。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
分行的通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开立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公司核实,本次公司部分账户冻结系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措施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5)。
四、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徐咏勋
被告 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5:赵林青
被告 6:王涛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货款 20,712,801.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 6,031,92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9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249,723.6元;
(5)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费 5,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担保费 41,584.72
元;
以上合计 28,131,029.1 元
(7)请求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事实与理由:
2019 年原告与被告 1 签订《预包装食品销售框架合同》,约定在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被告 1 向原告采
购包装食品。在约定期间内,原告共向被告供货 3 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总价款 40,212,801.1 元,依照约定,被告 1 应在收货后30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 2 向原告出具了履约保函,自愿为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截止 2020 年 4 月,被告 1 只支付货款 100
万元,剩余 39,212,801.1 元未付。故原告于 2020 年 4 月向乌鲁木齐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 1 清偿了部分债务并要求追加担保人,故被告 3、4、5、6 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及保证担保协议》、被告 3、4、5、6 自愿为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撤回了前次诉讼。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
1 仍未清偿全部债务,截止今日,被告 1 尚欠货款 20,712,801.1 元,
根据双方核算,共产生违约金 6,031,920 元,前次诉讼共产生律师费109 万元,产生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296,308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收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书及传票,本案尚未开庭。
五、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