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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电子: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6-09

旭光电子: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3)天(蓉)意字第 21-1 号
 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旭光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1、旭光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将《激励计划(草案)》提交旭光电子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旭光电子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旭光电子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旭光电子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旭光电子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2023 年 4 月 11 日,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意见。

    5、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成都
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7、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6 月 8 日,公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2)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
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8 日,该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3)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4)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
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7)同意公司
以 2023 年 6 月 8 日为授权/授予日,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2.64 万份股票期
权及 398.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实施完毕,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92,007,97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转增 236,803,188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28,811,159 股。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由 1,422.00 万份调整
为 1,990.80 万份,其中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 1,137.60 万份调整为 1,592.64 万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284.40 万股调整为 398.16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由 10.84 元/份调整为 7.74 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6.78 元/股调整
为 4.84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8 日为授权/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8 日作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授予日,
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2.6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74 元/份;向 67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98.1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4 元/股。

    2023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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