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本章程修订稿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17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1998
年 3 月 23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04202137E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7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700 万股,于 2003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6880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Longshe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至远路二号;邮编:31236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5,333.18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照章经营,依法纳税,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靠高新科技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的机制、资金、技术、人才和功能优势,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向社会不断提供高、新、优产品,努力占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增加税收,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谋取合法利益,把公司办成高科技、高品位、高效益、外向型、经济和社会效益俱佳的大型综合现代化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染料及助剂、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服务、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包装制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助剂、化工中间体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分别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表。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1957.06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上虞市道墟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1028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上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140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阮水龙 2161.53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苏紫薇 1088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阮伟兴 1058.58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阮伟祥 1145.46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章荣夫 527.21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项志峰 464.96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潘小成 292.08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陈建华 75.62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顾志敏 36.92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王玉琴 24.58 实物资产 1997 年 12 月 23 日
合 计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5,333.18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5,333.18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
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