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编号:临 2024-044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已立案受理深圳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尚未作出生效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投资的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畅赢金程”)为本案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案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讼。本次诉讼涉及的仲裁裁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83 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根据《裁决书》,安居集团应向畅赢金程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依据法院最终裁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
2024 年 6 月 18 日,畅赢金程收到深圳中院(2024)粤 03 民特 986 号《应
诉通知书》(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及安居集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等文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畅赢金程于2022年1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安居集团原名,2024 年 4月更名为“深圳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本金 2,000,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贸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83 号《裁决书》(以下简
称“《裁决书》”),裁决安居集团向畅赢金程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
作出之日起生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山
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2)。
安居集团于 2024 年 4 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
院”)申请撤销《裁决书》;北京四中院于 2024 年 5 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安居集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 6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9)、《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8)。
贸仲作出《裁决书》后,畅赢金程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深圳中院(2024)粤 03 执 913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1)。
二、安居集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
畅赢金程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安居集
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等文件,获悉安居集团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
贸仲《裁决书》,深圳中院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立案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贸仲已作出《裁决书》、北京四中院已裁定驳回安居集团申请撤销《裁决书》的申请。此次安居集团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书》,案件结果及后续执
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