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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0: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11-06

600350: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与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及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上述数据及信息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满 6 个月时,交易所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
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表):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本制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票,否则本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本人、公司以及其他人员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监管以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以及其他人员造成法律责任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进行核查及索偿。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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