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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6 沪市 恒力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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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6: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30

600346: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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