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4
债券代码:155749 债券简称:19恒力01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7 - 2020/6/18 2020/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5 月 7 日的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共计 23,811,5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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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元(含税)。
公司总股本为 7,039,099,78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 23,811,518 股,实
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为 7,015,288,268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7,015,288,268×0.40)÷7,039,099,786=0.3986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7,015,288,268×0)÷7,039,099,7865=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86)÷(1+0)=前收盘价格-0.3986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7 - 2020/6/18 2020/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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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行发放对象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范红卫、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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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6641378
联系邮箱:hlzq@hengli.com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