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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6 沪市 恒力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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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6:恒力石化:西藏信托-恒力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9-12-26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
                                  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恒力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TTCO-A-I-HLSH-201912-XTHT-02】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西藏信托-恒力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西藏信托-恒力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认购风险申明书》”)、《西藏信托-恒力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恒力石化第四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为一项由委托人将自己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的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产品,委托人知悉并认可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由受托人将将信托资金直接用于根据【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46.SH】,证券简称:【恒力石化】)披露的《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受让【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46.SH】,证券简称:【恒力石化】回购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估值风险、投资顾问决策风险、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交易系统风险、现状分配风险、税费增加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而言:

    (1)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利益的实现造成风险和影响。

    (2)信用风险

    补仓义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追加增强资金义务的,将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安全及 A 类
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产生较大影响。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本信托计划所投资标的股票停牌、连续下跌或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将面临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格及时变现或变现所得不足以分配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届时可能造成受益人投资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因此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无法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5)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经征询 A 类委托人同意后,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6)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7)估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益人认可并接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8)投资顾问决策风险

    受托人将聘请投资顾问向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并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操作。投资顾问所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从而可能使本信托面临投资风险。

    (9)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B类信托单位无业绩比较基准并劣后于A类信托单位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因此其将可能面临损失全部信托本金的风险,亦有可能获得较高的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投资于标的股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卖出,因此在股票限售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股票在限售期结束后进行减持操作的,需要由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面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10)交易系统风险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
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及券商清算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本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
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10)现状分配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人经征询 A 类委托
人同意后,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因此可能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11)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收入暂扣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计划税费增加导致本信托计划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另外,随着国家财税政策变化,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

    (12)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3)其他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郑重申明:

    (1)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本信托计划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有自主支配权且可依法投资于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设立本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设立、参与本信托计划,如有违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且有权处分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信托资金中不含通过任何非法手段汇集他人的资金或通过贷款、发行债券产品方式汇集的资金。如委托人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并赔偿受托人、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因此所发生的全部损失。为便于受托人核实上述情况,委托人承诺将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承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