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1902083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信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
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研究能力等因素
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
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
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
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
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二、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6.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7.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8.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9.投资顾问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投资顾问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10.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低于【预警线】/【平仓线】后有义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1.流动性风险
11.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11.2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11.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 受
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12.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13.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14.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6.降仓和止损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不追加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等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降仓和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降仓和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7.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触发平仓线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