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关于回购股份预案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力、程隆棣、傅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