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改的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条款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人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人民民政府陕政函[1999]256 号文批准,以发 政府陕政函[1999]25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610000713592579L。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航天技术流体机械系列液力变矩器、 是: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泵、阀、水轮机、汽轮机及成套装置、液 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压元件、液压系统,计量器具、智能仪器 安防设备销售;水轮机及辅机制造;汽轮机仪表、物联网通信、特种设备、自动化控 及辅机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液压动力制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等机电产品的研 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究、设计、生产、试验、销售;通讯设备、 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计算机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氢能利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用装备的研究、设计、生产、试验、销售; 产;检验检测服务;喷涂加工;智能仪器仪燃料电池的研究、设计、生产、试验、销 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售;一体化节能业务(包含循环水整体节 造;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能,余热余压利用等)的方案设计、施工 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
及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服务;环境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总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配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维保; 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 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工;空调制冷成套设备安装;暖通设备安 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控制装;承接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 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所需的设 询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备、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所需 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液力动力机械及的劳务人员;一般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元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建筑材料、 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冶金原料、环保设备、车辆的代理销售, 件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一般货物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 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
批后方可经营) 含特种设备制造);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
售通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
制造;特种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
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
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
工;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对外
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后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除须由股东大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
(九)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 事项;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十七)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