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和授予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的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227.00万股限制性股票,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227.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朱武祥、张奇峰、王京伟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