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052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南京市溧水区
产业新城PPP项目相关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合作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2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溧水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公司有意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溧水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发建设经营溧水区约定区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公告的临2015-216号公告。
2016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参与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议案》,授权公司参与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竞争性磋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发布的临2016-018号公告。
2016年2月,公司取得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采购代理公司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通知书》,载明公司为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的临2016-028号公告。
201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相关合同的议案》,涉及公司与溧水区人民政府及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
目整体合作协议》,溧水区人民政府授权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签署《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合同》和《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PPP项目专项结算协议》(以下统称 “《PPP合同》”)。
二、《PPP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10平方公里,北至规划340省道、东至S123省道及经九路、西至外秦淮河一干河、南至S38常合高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项目的合作范围
甲方负责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包括在委托区域内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工作、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发展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3.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合作期限内,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双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4.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算。若乙方在合作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可考虑对合同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5.项目公司的成立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下属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资成立初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乙方收回投资费用的对外项目和结算方式
甲方承诺将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包括溧水区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和溧水经济开发区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江苏省、南京市级部分后的收入),按照约定比例上解地方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作为支付乙方的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原有企业原址所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不计入,但新增地建设部分除外),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甲方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1)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建设费用由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构成,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2)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由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构成,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区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7.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用、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
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8.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应将委托区域纳入南京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同时甲方应确保委托区域有不低于600亩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乙方进行先期开发建设;在委托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实施有关城中村改造、新农村或旧城改造等各项优惠政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应积极办理或为乙方争取最优惠的各项有关政策;在委托区域的开发过程中,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各项最优惠的扶持政策。
2)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委托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委托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委托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9.生效条件
《PPP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公司与溧水区人民政府及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开发建设经营委托区域中的权利义务,确定了公司投资和回报计算方式,为公司与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3.溧水区域正式协议的签署,利于公司打造全面覆盖长江经济带的产业新城集群,同时表明了公司夯实长江经济带的产业新城发展格局的决心。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