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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52
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工程建设移交合同的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御地产”)曾与廊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签署《生态
文化艺术新区(西区)项目建设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详见公司2012年1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2-89号)。近日,
根据该《框架协议》的约定,京御地产全资间接控股子公司廊坊市瑞祥基业投资
有限公司(为京御地产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与廊
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BT项目
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或“本合同”)。
一、 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3年5
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廊坊市市民服
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的议案》。
二、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廊坊市瑞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合作基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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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项目已由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
2. 甲方经市政府委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确定项目投资人为京御地产,京御
地产组建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投资、招投标、建设管理、工程移交
等事宜。
3. 市政府委托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代表市政府与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及其相关协议。
(三)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
2. 工程位置: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
3. 工程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确定的日期为准,开工日
后36个月约定完工。
4.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暂定为14.87亿元,具体数额以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确
认的最终数额为准。投资回报率为项目总成本的8%。
5. 合作方式:“BT模式”即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京御地产为项目投资人后,
京御地产组建项目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BT(建设—移交)合同”,甲
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项目授予乙方,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政府的要求,
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完工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竣工
验收并正式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BT(建设—移交)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
回购款,乙方收回投资。
6. 工程内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迎宾馆等配套设施工程。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本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监督权;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含
监理)招标权;全程参与招标程序,并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享有监督和审
定权;项目建成后的回购权;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
度、范围和标准进行更新,并承担乙方由于此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经双方协
商确定,甲方可要求乙方先行交付部分已完工的工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办
理移交手续和分配责任与风险。
2. 甲方的义务: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
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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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和批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确认回购基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不可撤销地回购项目并支付回购款;接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或按照
合同条件规定视为完工的工程。
3. 乙方的权利:享有项目投资、融资,且在正确行使权利的条件下不受他人的
非法干预;享有本项目的组织建设管理权,且在正确行使权利的条件下不受
他人的非法干预;享有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
标权,但乙方在开展前述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的监督;
按本合同约定获取回购款;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不受他人非
法干预;对包括甲方选定的服务单位在内的所有项目参建单位享有协调管理
的权利,并负责协调、处理与项目相邻方的关系;在满足项目总工期目标、
各关键里程碑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在
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有权对本项目施工图及
施工方案的进行优化设计。
4. 乙方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融资、投资、招投标、建设风险的义务;
承担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接受甲方有关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应负责筹措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
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
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及其审批手续按本合同规定的时
间完成,并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组织设计与施工。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
准备工作,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工
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乙方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
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
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配合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
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自BT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乙方应按适用法
律对工程、财产和人员伤亡进行保险。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
方及有关部门汇报。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
诉讼、赔偿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 土地使用和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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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场地。
2. 乙方应自行办理与本项工程施工有关的许可、批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转让、出租、
出借、抵押等,也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4. 在开工当日或之前,乙方应完成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和施工进度要求的前
期工作。
(六)项目投融资
1.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即回购基价)暂定为14.87 亿人民币。项目总投资=
土地征收拆迁费用+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实施主体管理费+
财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其它费用。项目总投资最终以廊
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2. 项目融资: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本金和债务资金)的筹措。乙
方可以本合同应收账款或甲方出具的回购款支付承诺函及支付担保文件向贷
款人质押贷款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贷款。乙方还
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其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七)工程验收与移交
1. 完工验收: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应于收
到通知后10日内组织项目完成验收。
2. 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
料。乙方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依适用法律规定,向甲方提交
竣工备案所需的资料,以便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时使用。
3. 工程移交条件:项目施工任务全部建设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完工证书,
或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
4. 实体移交:包括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该工程使用相关的所有器材、机
械、设备、仪表、仪器和设施。
(八)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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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款=回购基价+投资回报;回购基价=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土地征
收拆迁费用+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实施主体管理费+财务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其它费用。投资回报率为项目总成本的8%。
回购款支付期限为3年,支付方式为每年二次,即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和11月
30日之前支付。
(九)违约责任
1.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开工日期开工的,或逾期完工的,或未按约定
完成移交的,乙方除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修理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本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
分之四的标准进行计算。
2. 建设期及回购期的总结算资金返还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及11月30日。
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当期应归还的回购款(包含财务费用),每逾期一日,
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本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基数,按
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进行计算。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 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