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17
关于下属公司与廊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签订路网工程项目一级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御地产”)曾与廊坊市人民政府签署《生态文化艺术新区(西区)项
目建设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详见公司 2012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2012-89 号)。根据该《框架协议》
的约定,廊坊市人民政府近日授权廊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与京御地产的全资
子公司廊坊市瑞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路网工程项
目一级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廊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乙方:廊坊市瑞祥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 合作基础
1. 甲方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授权,是廊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
新区路网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
2. 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涉及道路
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已经确定。
3. 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已经纳入市政府近三年的
土地出让计划,并将市区内的土地征转指标优先用于上述区域,新区内土地
出让收入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上述路网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4. 京御地产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取得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路网工程的
一级开发权。京御地产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组建乙方,按照一级开发招
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京御地产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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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路网工程项目。
2. 项目位置及范围:项目位于廊坊市主城区以北、广阳区南尖塔镇境内,占地
约2614亩,具体四至为北至六干渠,南至北凤道,东至新开路,西至大皮营
引渠(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3. 项目建设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事项:乙方完善项目区域范围内城市设计、
规划深化,主干及次干道路占地的征收补偿款支付、绿化景观、排水、道路、
路灯、人行道等基础建设各项工作。(2)其中建设道路共计13条,总长度28712
米,占地共约2614亩(含绿化带),其中,涉及村庄的道路占地约972亩。
4. 项目投资:预计总投资约16.5亿元,其中:(1)道路占地土地征收补偿各项
费用投资约4.5亿元。(2)道路建设投资约12亿元。上述费用按照实际支出
并以审计结算为准。
(四) 合作模式
甲方作为项目业主依法选定京御地产作为项目的投资人,京御地产组建乙
方,由乙方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甲方协调有
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验收,按双方协议支付一级开发费用,项目建设完毕
后,乙方联合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项目移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五) 项目管理
1. 乙方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的投资管理各项工作。
2. 项目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乙方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
定,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和财务总监参与全程监督。
3. 甲方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
度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4. 乙方负责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选择建设承包商、供应商。
5. 如发生以下情形,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损失或项目融资成本增加,则应计入项
目投资额,由甲方直接补偿给乙方,同时工期顺延:(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项目建设条件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2)由于政府
原因或甲方工程变更洽商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六) 一级开发项目的费用结算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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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的一级开发费用包括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两部分:
(1) 投资成本应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据实结算。
(2) 投资收益,按投资成本总额的10%计算。
2. 决算:依据《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
号),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本协议项下建设相关事宜的评审机构,
依据法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评审职责,同时参照河北省2012年《建设工
程预算定额》及廊坊市、河北省造价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为工程结算依据。
3. 一级开发费用支付:
(1) 甲方已协调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生态文化艺术新区内土地出让金可支
配政府收益部分作为支付乙方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资金来源,专项用
于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一级开发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如上述资金不足
以支付甲方应付的各项费用,则甲方承诺另行筹集资金支付给乙方。
(2)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双方同意,按照半年度核定投资的方法进行
核算。
(3) 为支持项目建设,甲方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约定的供地计划进行
土地供应,并且确保将土地出让金中市级可支配部分用于一级开发项
目建设的投资成本及收益。
(七) 一级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1.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名下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乙方负
责筹集资金,确保资金能够及时支付并专款专用。
2. 该专用账户的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合法安全使
用。
(八) 验收与移交
1. 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乙方应至少提前15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验收通
知”)。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通知相关文件后7天内对申请单位
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文件起15天内协调政府相关部
门进行竣工验收。
2. 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再次申请竣工验收。整
改期间,各项资金的占用费及融资利息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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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移交同时,乙方应将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发包人权利无偿转让给政府指
定的部门,并与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共同承担质量保修或维护保养责任。
(九)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及甲方聘任的项目管理公司应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
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等。
(2) 甲方及甲方聘任的项目管理公司具有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并
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
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 甲方在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融资,并提供必要支持。
(4) 甲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增强用于支付乙方一级开发费用的资金来源保
障。
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等各项工作。
(2) 乙方负责对该工程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
标准。
(3)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甲方支付
的一级开发费用。
(十) 违约责任
双方均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约定的一方如果因为违约行为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华夏幸福基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告生效。
二、备查文件
《廊坊市生态文化艺术新区路网工程项目一级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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