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4-035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的更正并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由于工作疏忽,公告中存在部分错误。
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拷贝了 PDF 文件的文字而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与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不符。现更正如下: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 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
的 38.25%)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
结。西藏珠峰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阻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就上述公告中出现大量的错别字情况向投资者致以真挚的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编制及复核校对工作,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低级错误。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