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 月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1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对描述进行合理化修正
公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到 30%;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权人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相关描述位置调整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人的利益;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式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做出决议; (十六)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做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订)》6.1.10 条修订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00 万元以上;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