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1 月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1 公司经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藏经委证复[1998]361 公司经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藏经委证复 根据实际情况
号文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函[1998]7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1998]361 号文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函[1998]71 号文批准, 进行修订
立,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号码为:5400001000825。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40550。
2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西藏自治区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西藏自 目前各发起人
信托投资公司、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西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西藏国际经济 均不持有公司
3 公司、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分别持有 0 股 、3575 万股、0 股、108.3 技术合作公司、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发起人中西藏珠峰摩托车 股份,原章程表
万股、108.3 万股,发起人中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其拥有的、经 工业公司以其拥有的、经评估确认的部分净资产折资入股,其他各 述存在歧义,因
评估确认的部分净资产折资入股,其他各方均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股 方均以货币资金认购公司股份。 此删除持股数
份。 据。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4,210,168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4,210,16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按照公司法和
5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上市公司章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指引,完善描述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完善描述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规定的原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
7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完善描述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根据《证券法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2019 修订)》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第四十四条的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有关规定进行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修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前款 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