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9-020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每股派送红股0.4股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6/17 - 2019/6/18 2019/6/19 2019/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53,007,2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120,290.52元,派送红股261,202,90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14,210,168股。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6/17 - 2019/6/18 2019/6/19 2019/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不包括其名下B880867456及B882467697账户)、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2018年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同时,QFII股东获得的红股部分(每10股送4股)需要缴纳的税款为每股0.04元,因此其获得的上述0.036元的每股现金红利将全额用于缴纳所得税,不足部分(每股0.004元)将由公司先行垫付代缴,随后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进行收取。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36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同时,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获得的红股部分(每10股送4股)需要缴纳的税款为每股0.04元,因此其获得的上述0.036元的每股现金红利将全额用于缴纳所得税,不足部分(每股0.004元)将由香港结算从投资者处扣除后,由公司进行代缴。
沪股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04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0 0 0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653,007,263261,202,905 914,210,168股)
1、A股 653,007,263261,202,905 914,210,168
三、股份总数 653,007,263261,202,905 914,210,168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14,210,168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9852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284908 传真:021-66284923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