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7-47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30 - 2017/8/31 2017/8/3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8月11日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53,007,26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1,804,357.8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30 - 2017/8/31 2017/8/3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托-鼎证 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刘美宝、上海歌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017年半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其中,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因发行可交换债,将其持有的 4,000万
股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存放于“新疆塔城-中德证券-17塔城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该部分4,000万股股份的现金红利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发放。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6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284908 传真:021-66284923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