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 2023-088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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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2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券法》等相关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第三十一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
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 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
3 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 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 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形除外。
第四十五条(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
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第四十五条(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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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之十的担保;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分之十的担保;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审议上述第(三)项所述担保须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